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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了10起非法买卖外汇案

上述案件均发生在2014年至2021年,涉及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4818.7万美元,共处罚款约286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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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起案例中,有2起为公司行为,8起为个人行为

其中,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1231.4万美元,涉案金额最高,该公司被处以罚款683.2万元人民币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广东籍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在个人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被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

10起案例中出现的涉案公司及个人,其处罚信息均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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