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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主观明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此外,《解释》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以及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解释》还对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等予以明确。
《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