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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布宁波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各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
(相关资料图)
为全面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行业市场秩序,落实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网约车聚合平台企业责任,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经营要求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规范经营包括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及设备、驾驶员、服务质量、运价报备等方面。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交通运输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数据交互规定,将注册在本平台的车辆、驾驶员、订单、乘客评价等数据,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交互规则、数据接口和数据格式,全量、准确、及时接入宁波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二)线下服务能力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具体要求为:
1.拥有固定不少于50㎡ 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租赁取得的,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2.配备一名地区负责人,设置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等管理机构并各相应配备不少于一名的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须出具以本平台名义参保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证明,其中地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4.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公司明显位置公示。
(三)车辆及设备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保证提供服务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四)驾驶员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维稳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服务质量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六)运价报备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制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应当公开征求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在实施之日的七日前书面报市公路运输中心,并附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
(七)聚合平台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二、检查标准
(一)线上服务能力检查标准。市公路运输中心会同市交通执法队通过宁波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每季度对企业端数据与监管平台数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交叉比对;市交通执法队会同各区县(市)交通执法队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应当对接受检查的车辆和驾驶员证件是否齐全,同时通过宁波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同步核查车辆当日订单信息上传情况。
(二)线下服务能力检查标准。市公路运输中心会同市交通执法队每季度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核查。
(三)车辆及设备检查标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订单起点)每月汇总统计无证车辆,通报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抄送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路运输中心。市交通执法队应当会同各区县(市)交通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无证车辆、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张贴标志标识情况。
(四)驾驶员检查标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订单起点)每月汇总统计无证人员,通报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抄送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路运输中心。市交通执法队应当会同各区县(市)交通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无证人员、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情况。
(五)服务质量检查标准。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路运输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宁波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计分标准,每季度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服务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管理
(一)法律责任。
1.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至宁波市网约车监管平台的,由市交通执法队责令其七日内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或者罚款后七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处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且抄告聚合平台下线相应的期限;停业处罚仍未上传信息的,由市交通执法队吊销经营许可证。
2.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市交通执法队责令限期三十日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处罚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处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且抄告聚合平台下线相应的期限;停业处罚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交通执法队吊销经营许可证。
3.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的,由市交通执法队会同各区县(市)交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且抄告聚合平台下线相应的期限;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交通执法队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4.网约车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的,由市交通执法队会同各区县(市)交通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车辆营运证,并由市交通执法队吊销经营许可证。
5.网约车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的,市交通执法队会同各区县(市)交通执法及时通报车辆所属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立即整改。
6.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市公路运输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三十内整改,并抄告市交通局审批处在整改时间内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提前完成整改的,由市公路运输中心抄告市交通局审批处恢复新增业务。
7.对于聚合平台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二)行业自律。市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分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每季度在行业内部通报,加强行业自律。
(三)社会监督。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聚合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路运输中心等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渠道曝光,鼓励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