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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款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支付价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逾期付款方承担逾期利息。那么,承揽合同款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格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格支付违约金;(二)逾期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三)逾期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四)逾期交付标的物,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揽合同款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格支付违约金。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第二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格支付。
2. 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第三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的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
3. 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第四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4. 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款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格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