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些看点值得关注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作为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优化完善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哪些看点?“新华视点”记者进行了梳理。

看点一: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作一处修改。17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显著变化,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完善,旨在更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

此次修订草案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演变,社会治安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亟需法律予以回应。

例如,近年来,无人机在监测、农业、救援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与此同时,无人机“黑飞”也存在安全隐患。“草案对无人机‘黑飞’这类现象进行规范,有望弥补类似的治安管理空白。”湛中乐说。

草案将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增列为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非法窃取隐私已经成为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链条的源头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刑法、民法典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已规定法律责任,这次设定行政法律责任,有助于做到对该类违法活动的全方位打击、全流程规制。

“虽然刑法已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这次将非法使用、提供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可以更好地实现行刑衔接。”黑龙江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适应治安形势发展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将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织密了法网,并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看点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修订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等。

——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从重处罚。

草案提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相关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

草案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管彦杰认为,草案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等人权保障措施,防止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尽量避免这些未成年人将来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影响。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可执行行政拘留。

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违法,如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难以有力惩治、挽救的现实情况,草案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惩治既是惩罚,更是教育。”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王静认为,对其违法行为的必要惩治,是通过惩罚使其知错改错,避免从违法滑入犯罪深渊的重要制度安排。

此外,草案还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草案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解决询问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却无监护人到场的办案困境,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相关案件的及时查办,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王静说。

看点三:合理设定处罚措施与幅度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注重发挥和解、调解的积极作用,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违法的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和快速办理制度,明确办理治安案件释法说理要求,对公安机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拟规定认错认罚从宽。

草案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天昊认为,草案增加的新规定为违法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正违法行为提供了激励,有利于激活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降低治安执法成本。

——发挥和解、调解的积极作用。

草案还首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这一规定,在维护‘违法行为应受法律惩处’之严肃性的同时,保障了情节较轻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保证公安执法有温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王静表示。

——增加可暂缓行政拘留的情形。

草案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满足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陈天昊表示,草案以同理之心彰显法治温度,展现了社会共同体对每一位公民的关爱,有利于激活社会内生的规范秩序,避免社会失范,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提升社会综合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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