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了①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具有本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 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 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假释。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 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因此,终身监禁制度同样适用于受贿 罪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情形是: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  延长了死缓期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服刑年限

《刑法修正案(八)》将死缓期罪犯在缓刑期满后如何减刑了问题作了重 大修改。1997年《刑法》第50条原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

① 关于终身监禁的具体内容.见本书刑法分则“贪污受贿罪”的相关内容。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 后的第50条内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从而提高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1997年《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减刑后的执行期限未作改变,但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限 作了特别规定:(1)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 由过去不少于十年提高到不少于十三年;(2)对属于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 减刑的9种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即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不能 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 最低期限不能少于二十年。

应当特别指岀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罪犯减刑后必须在监狱场所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只要实际服刑达到了最低期限,就可以释放 出狱了。如果违反监规,抗拒改造,即便实际服刑达到了最低期限,也还应 当继续在监狱服刑。对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应在遵循本条规定的基础 上,根据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等具体情况确定。

冂凵()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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